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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税率不同如何确定总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7-02-16     阅读次数:     字体:【

问:总公司适用税率与分公司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总分支机构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即首先对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以得出企业应纳税总额;然后对应纳税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举例:甲公司设有A、B、C三个分支机构,其中A在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产业享受15%的税率,甲公司和B、C都是25%的税率。2015年第一季度,三个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各分支机构再依据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及相应权重,计算分摊比例。A、B、C三个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分别为20%、30%、50%。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00+300+200)万元。

2.计算划分总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1)总机构500万元(1000×50%);

  (2)A机构100万元(1000×50%×20%);

  (3)B机构150万元(1000×50%×30%);

  (4)C机构250万元(1000×50%×50%)。

  3.按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总机构125万元(500×25%);

  (2)A机构15万元(100×15%);

  (3)B机构37.5万元(150×25%);

  (4)C机构62.5万元(250×25%)。

  4.确定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额。甲公司2015年一季度应预缴所得税总额为240万元,然后对应纳税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甲公司2015年一季度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额:

  (1)总机构:240×50%=120(万元);

  (2)A机构:240×50%×20%=24(万元);

  (3)B机构:240×50%×30%=36(万元);

(4)C机构:240×50%×50%=60(万元)。

这种分摊方法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将利润由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转移,同时也有利于均衡各地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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