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招拍挂”受让土地后,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与之相关的财政返还款是否冲减在增值税计算中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房地产企业按照“招拍挂”支付了土地价款,并取得了合法票据,应当按照支付的土地价款抵减计税销售额。至于政府返还是属于政府补助性质,于受让土地价款无关。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也已明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