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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确认收入如何增值税会计处理
发表时间:2017-03-07     阅读次数:     字体:【

问:施工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请问,增值税上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答:在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已完工作的测量。(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提供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另外,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并非意味着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索取收入款项凭据应当为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所以,建筑施工企业确认的会计收入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为了将会计确认收入与计提销项税的一致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将“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该过渡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举例:A建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7年承包本地一项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月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111万元(含税),确认合同成本9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110000

2月份,公司预收工程款55.5万元,因预收工程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应应计提销项税55.5÷(1+11%)×11%=5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预收账款 555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5000

2月低与甲方办理工程结算,确认应支付工程款166.5万元(含税),增值税为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扣除预收工程款已确认销项税,相应当月应计提销项税为11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结算 1665000

贷:预收工程款 1665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1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000

假设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为10万元,上月增值税留抵50000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则当月应缴增值税165000-100000-50000=1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65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5000

3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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