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于2017年5月承包“三通一平”工程,应结算工程款550万元。请问,本人取得建筑服务收入超过500万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本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首先,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其他个人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所区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个人发生应税行为,即便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仍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其次,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个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目前,国家税总局没有明确个人提供服务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