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又叫储值卡、消费卡、智能卡、积分卡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主要是避免重复取得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并非不允许税前扣除。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购买购物卡环节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证实企业真实发生的购买行为,在实际处置购物卡的税前扣除要区分以下五种情形:
一、购物卡赠送给与生产经营无关人员。企业购买购物卡赠送公职人员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行为的,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二、购物卡赠送客户,维护客户关系。企业购买购物卡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此种性质属于企业所得税概念中的业务招待费范畴,应凭借购买购物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三、购物卡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客户。企业购买购物卡,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购物卡,此时应凭借购买购物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四、购物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购买购物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等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购物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五、购物卡自己消费。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购买购物卡自己使用,这应根据其实际用途按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税前扣除。但此种情况在购卡环节不能凭借发票税前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办理预付卡的实质是预付款,并没有实际发生相关的费用,虽然取得了发票,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消费的期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