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免征增值税的最大区分在于:享受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有哪些?本文结合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规定。假设重庆2016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人/月,可退税标准为1500*4=6000元,全年为6000*12=72000元,大于2016年前规定的35000人/年残疾人退税标准37000人/年。享受残疾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该纳税人信用级别为B级(含B级)以上。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假如X企业当月销售XX系统500万,进项税额20万,应退税额是多少呢?软件销售增值税额=500/(1+17%)*17%-20=52.64万软件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额=52.64-500/(1+17%)*3%=39.81万。享受退税的软件销售,软件需至税务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如下:1.《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2.软件测试报告。
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设置的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30%,具体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项目》。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必须为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如果做的是危险废物利用,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而该危险废物的利用在许可经验范围内;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6.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不满足了,从次月起就不能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7.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算起,三年内不等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8.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的规定,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八、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属于列举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九、营改增后即征即退项目:(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