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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如何纳税
发表时间:2018-02-13     阅读次数:     字体:【

A公司将其持有的土地与B公司持有的土地相互交换,双方互不支付补价。在会计核算上,以土地换取土地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范畴,因为以土地换取土地不具有商业交易实质,因此会计上应当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受让环节缴纳的相关税费确定。土地置换的双方是否应当纳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双方均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取得不动产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A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以及B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均取得了非货币性资产,属于有偿行为。所以,A公司和B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均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换出土地使用权按照换出土地使用权或换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计税依据,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双方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双方均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换出土地使用权或换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确认,土地成本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扣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三、双方均不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A公司与B公司土地互换互不找差价的,因此,双方均不缴纳契税。

四、双方受让土地均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所以,耕地占用税应当是在最初受让土地环节即土地一级市场环节,由最初受让方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从土地二级市场受让的土地不存在缴纳耕地占用税。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从二级市场受让的土地,因此双方均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双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据之一,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贴花。并且产权转移书据是由书据签订的双方为印花税纳税人,因此,交换双方均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计算交纳印花税。其中A公司换出土地使用权和换入土地使用权,均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缴纳印花税;B公司换出土地使用权和换入的土地使用权,同样均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缴纳印花税。

六、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允价值销售和按照公允价值购买两笔业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 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土地换取土地,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换出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换出或换入土地的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以同等价格加上受让环节缴纳的相关税费确认换入土地的计税基础。因受让土地不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受让土地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受让环节缴纳的印花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税金及附加”,因此,以土地换土地,双方互不找差价的,应当以换出土地所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同等价格确认换入土地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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