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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的基数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8-03-23     阅读次数:     字体:【

问:公司购买的节能环保设备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列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等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为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价款,但对专用设备价款所含增值税应当区分情况: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也不包括主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专属附件价。另外,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也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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