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曹老师 电   话:13165377256 手机号:15063775399
微信公众号:jnzrsws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60号百丰大厦19层
政策法规位置:首页 > > 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2-17     阅读次数:     字体:【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上一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