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0484D/2018-00149 | 主体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 发布时间 | 2018-10-31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废止时间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资源税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