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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以前的工资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6-08-11     阅读次数:     字体:【

问:公司补发职工以前年度的工资、奖金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每月收入为单位,按月计征。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薪金(含津贴,补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应当把补发的工资、薪金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补发的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企业向雇员补发以前年度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所以,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经发放过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上述政策对该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对于其他在年度中间再取得各类奖金都只能与取得当月进行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向雇员补发以前年度的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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