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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研发设备如何加计扣除
发表时间:2017-01-03     阅读次数:     字体:【

问:我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研发设备一台。根据现行政策,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能享受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请问,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何享受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的规定,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请注意,此处是“购进”,即购买,不是租赁。即使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最后一般所有权都会转移到承租方,但它也是租赁,不是“购进”,所以,融资租入的用于研发的设备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政策。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加计扣除。该规定并未区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购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因此符合条件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同时规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允许加计扣除。特别强调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排除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可以加计扣除,支付的租金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能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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