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应当予以资本化。请问,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如何会计处理?
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举例:甲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800万元。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20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按300万元(200×150%)当期税前扣除,即税法上也不作为资产,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8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0万元。会计准则规定:内部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税法上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同时规定,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有关暂行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