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为库区建设而被整体搬迁。政府按照我公司原厂土地市场价(土地账面摊余价值为500万元,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另行选择置换了一块土地(置换土地的市场价为8100万元),所置换的土地我公司另外支付补价100万元,发生税费100万元。请问,置换土地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你公司因国家实施水利基础设施的需要,并且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因此,政策性搬迁置换的土地,以被征用土地原计税基础确认换入土地的计税基础。如果你公司账面土地摊余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则应确认土地的计税基础为500+100+100=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