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的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是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简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册地须位于试点地区。但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是任意地区的个人,也包括外籍个人。
举例:张某2015年9月1日投资A初创科技型企业300万元,取得A企业10%股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张某可以抵扣的投资额=300万元×70%=210万元。张某2017年10月份转让A企业3%的股权,取得150万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300万元÷10%×3%=60万元<210万元。因此,张某转让A企业股权可以抵扣的投资额为60万元。150万元(210万元-6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转让股权时抵扣。若2017年12月份,A企业注销清算,张某2019年8月份转让其投资的B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假定先不考虑B企业投资抵扣),股权转让所=50万元<150万元,可以抵扣50万元,还剩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可以继续结转抵扣。但若张某2021年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因为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张某投资A企业的投资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
另外应当注意: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是按照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并且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天使投资个人享受该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专家团队